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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范粮食银行经营风险2威宁小檗

2022-07-13 15:01:10  大唐农业网

防范粮食银行经营风险(2)

价格风险

市场经济条件下,商品的价格随着价值波动,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。

粮食作为特殊商品,在市场逐步规范的格局下,也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。但是,粮食毕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,国家采取了特殊的政策。近年来,粮食市场价格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化。

为了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,自2004年以来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,收购价格不断提高。小麦最低收购价(混合小麦)由每市斤0.69元,提高到1.18元,提高71 %;早稻、中晚稻、粳稻最低收购价由70元、72元、75元,提高到135元、138元、155元,分别提高92.9% 、91.7%、106.7%。

不断提高的最低收购价,与廉价的进口粮食形成巨大反差。以大米为例,据海关数据统计,2014年中国大米进口量为255.72万吨,同比增加31.29万吨,增幅13.94%。进口大米价格比国产同等大米低30%以上,以至于进口大米不但占领国内粮食销区市场,而且还抢占粮食产区市场,对国内粮食市场形成严重冲击。

稻强米弱、麦强面弱的格局,越来越困扰粮食加工企业。小型粮食加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破产、倒闭,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也在苦苦支撑中艰难度日。为了维持生产,加工企业大量吸收农民的粮食。当粮食加工利润足以维持利息、费用时,加工企业还能够兑现给农民的承诺;当粮食加工利润不足以维持利息、费用时,短时期之内尚可以坚持,长期就没法兑现给农民的承诺。

开办粮食银行的粮食加工企业,要高度关注、随时研究粮食市场的变化状况,尽量避免决策失误。既保护自身利益,也保护农户利益。

质量风险

改革开放以后,我国农村粮食收获基础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。

集体生产变为一家一户生产之后,一些生产设施设备,如粮食晒场、收割机等,逐步减少,有的甚至地方消失了。

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烘干机,由于多种原因,普及程度远远不够。

在农村劳动力紧张的情况下,很多农民收获粮食后不整晒,就地出售。交给粮食加工企业的粮食,相当部分水分高、杂质大。通风、整晒条件好的加工企业,尚有能力处理,但费用开支大;通风、整晒条件不具备的加工企业,很容易出现霉乱粮食的问题,损失非同小可。

质量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。粮食加工企业要将严把粮食质量关作为重中之重,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。为了提高收购粮食的质量,加工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为卖粮农民服务。通过配备振动筛、烘干机等设备,方便农民卖粮,提高收购粮食质量,减少损失浪费,降低生产成本。

效益风险

相对于其它加工企业,粮食加工企业的利润本来就很低,在粮食市场价格低迷不振的时期,能够维持生产的屈指可数。无论是低利润,还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,都很难兑现农民存在粮食银行的粮食或粮款。

粮食银行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,粮食加工企业一旦出现问题,就会危及千家万户的利益,继而引发社会矛盾,影响社会稳定。

粮食银行作为民间组织,从总体上看仍然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由于粮食银行涉及面广,影响力大,国家有关方面应多措并举,规范管理。

粮食加工企业要高度重视管理方式的转变,由经验管理、家族式管理,向科学管理、现代化管理转变。加强企业生产全过程、经营全方位管理,以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,保持企业永葆青春,蒸蒸日上。

加强引导 行业自律

粮食银行于粮食加工企业有利,于农民有利,于社会发展有利。对于社会多方面有利的事情,有必要加强引导,促进健康发展。

粮食加工企业从事事实上与金融工作相关的业务,需要重新学习。只有让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者、具体工作者都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,方能够顺利开展粮食银行业务。

有关金融部门要尽社会责任,帮助粮食加工企业建立、健全粮食银行的一系列手续、制度,确保规范化运行。

粮食银行是依附粮食行业产生和发展的,作为粮食行业的指导、协调者,粮食行业协会具有义不容辞的服务职责。

粮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,要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制定粮食银行的行业规范,指导、督促执行。

加强鉴证 履行协议

粮食银行业务实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,它涉及到粮食企业和农户的直接经济利益。

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,为了保护企业和农户的经济利益,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。

凡是开办粮食银行的粮食加工企业,工商部门要进行资格审查。查看企业的资产、资金状态,企业的管理水平,企业的社会信誉等情况。只有符合开办粮食银行的标准,方能开办;否则,予以制止。

对于符合开办粮食银行的加工企业,要让企业和农户或农户代表共同商定粮食代储、代加工、代兑换协议,形成书面文书,工商部门予以鉴证,并监督履行。

加强监管 依法行政

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,离不开政府有形之手。特别是象粮食银行这样的经济行为,在放手开展业务活动的同时,也要加强监管,防患于未然。

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,帮助企业进行人员、管理培训;检查粮食收购质量、粮食储存安全;履行粮食银行协议情况等。对于违反粮食收购管理条例和粮食银行协议,造成恶劣影响的,依法取消收购资格。

社会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。对于粮食银行开办好粮食加工企业,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,弘扬正气;对于言而无信、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,要公开曝光,严厉谴责,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。

司法部门要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宣传工作,让粮食加工企业和农户知法、守法,依法维护自身和客户利益。

各级人民法院对农户申诉粮食加工企业侵犯其利益的案件,要及时受理。能够调解的,及时调解;调解不了的,及时审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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